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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明求、刘有为等与付桂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求,刘有为,尹菊香,刘秋云,刘江云,付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求。申请执行人刘有为。申请执行人尹菊香。申请执行人刘秋云。申请执行人刘江云。被执行人付桂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求、刘有为、尹菊香、刘秋云、刘江云与被执行人付桂祥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怀鹤执字第334-1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付桂祥返回申请执行人刘明求、刘有为、尹菊香、刘秋云、刘江云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款1087097元。并向被执行人付桂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被执行人付桂祥银行无存款记录、无房产记录、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付桂祥暂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执字第334-1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