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严启云与严毛字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启云,严毛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严启云,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严毛字,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严启云与被执行人严毛字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鄂9004民督字1号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严毛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严启云借款本金50万元。该支付令生效后,被告严毛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严启云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严毛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督字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定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