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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立,宁阳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立。被执行人宁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胡加奎,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建立与被执行人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鲁0921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21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