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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赣中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信丰水阁塘光彩商业中心开发公司、赵世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丰水阁塘光彩商业中心开发公司,赵世银,刘一舟,姚国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赣中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信丰水阁塘光彩商业中心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被执行人:赵世银。被执行人:刘一舟。被执行人:姚国岩。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赣民一终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信丰水阁塘光彩商业中心开发公司于200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赣民一终3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