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泰州市汇锦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2月27日、5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分别被取保候审。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甲与贾某乙(其母亲,另案处理)至泰州市高港区大润发超市,被告人贾某甲见徐某停放在大润发广场的黑色钱江牌跨骑式摩托车钥匙未拔,便产生将该车偷走的故意。被告人贾某甲在征得贾某乙同意后,由贾某乙将该摩托车上的红色SBC牌头盔偷走,被告人贾某甲将该摩托车骑走,并卸掉车牌后藏匿家中。经鉴定,该摩托车和红色SBC牌头盔合计价值人民币32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贾某甲家中依法扣押了涉案摩托车和头盔,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某甲向本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贾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赃物、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华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