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6刑初101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址湖北省云梦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6]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乐泰大街5号之一1楼“某电脑连锁店”内,通过从电脑内复制淫秽影片到客户U盘内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贩卖120部淫秽影片,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电脑内存储的视频文件630个属淫秽性质,U盘内存储的视频文件112个属淫秽性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犯罪未遂,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1部、U盘1个,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洪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