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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光烈与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烈,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643号原告赵光烈,居民。被告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区大道79号1号楼321室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烈与被告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光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烈撤回对被告青岛润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光烈负担。审判长 刘 虹陪审员 田 静陪审员 陈显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