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定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定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427号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57345317(1-1)。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定宏,成年,汉族,住宁国市中天阳光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定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