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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桑初义、边伟忠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初义,边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34号申请人:桑初义。申请人:边伟忠。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桑初义与申请人边伟忠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桑初义与申请人边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边伟忠应归还申请人桑初义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至2016年6月18日止的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8000元,款定于2016年6月22日前付2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付10000元,余款8000元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申请人边伟忠任一期逾期不付清,则申请人桑初义可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款项要求一并履行;二、申请人桑初义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