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郜三苹与李艳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三苹,李艳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2民初958号原告郜三苹,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伟,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怀臣,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郜三苹诉被告李艳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三苹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文来,被告李艳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三苹诉称:被告李艳伟因事故把原告郜三苹车辆损坏,经协商,被告李艳伟愿赔偿原告郜三苹67000元,被告李艳伟先付给原告郜三苹27000元,下余40000元被告李艳伟保证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付清。可期限已到,原告郜三苹多次找被告李艳伟催要该款,被告李艳伟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艳伟偿还拖欠原告郜三苹车辆损坏赔偿款40000��整;2、诉讼费由被告李艳伟承担。被告李艳伟辩称:1、原告郜三苹诉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2、原告郜三苹车辆损坏,其丈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3、被告李艳伟第一次给原告郜三苹实际是28000元,不是27000元。现在,被告李艳伟愿意再给付原告郜三苹10000元。原告郜三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艳伟欠原告郜三苹40000元,后被告李艳伟在2015年10月份又支付2000元。被告李艳伟对原告郜三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名字是被告李艳伟签的,其他内容都不是被告李艳伟写的,指印是不是被告李艳伟按的也记不清了。被告李艳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购车发票一张,证明原告郜三苹购车款是62000元(含税);2、王新春证言一份,证明王新春和被告李艳伟一起到原告郜三苹家还28000元钱的事实。原告郜三苹对被告李艳伟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1号证据有异议,没有原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该车辆62000元,票据上62000元,但增值税是9008.55元,加起来是71008.55元。被告李艳伟赔偿原告郜三苹67000元,并没有超出被告李艳伟实际支付的现金以及税款;对2号证据有异议,该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王新春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王新春的证明说是付了28000元,实际是付了2700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郜三苹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李艳伟提交的1号证据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李艳伟提交的2号证据,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原告郜三苹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份,被告李艳伟因酒后将原告郜三苹的北汽幻速轿车撞报废。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李艳伟给原告郜三苹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因李艳伟酒后将郜三苹北汽幻速轿车撞报废,经双方协商由李艳伟赔偿郜三苹现金六万柒仟元(67000)元,先付两万柒仟元,余下肆万元整于2015年3月31号前一次性付清。李艳伟,2015年元月10号。该欠条签订后被告李艳伟支付了原告郜三苹27000元,”2015年10月,被告李艳伟又支付原告郜三苹2000元。另查明,本案所涉车辆购买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该车购买时价款为62000元,增值税为9008.55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艳伟因撞报废原告郜三苹轿车而向原告郜三苹出具欠条,在履行了部分欠款之后仍欠原告郜三苹38000元,有被告李艳伟��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郜三苹要求被告李艳伟偿还38000元赔偿款,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相处较好,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李艳伟赔偿原告郜三苹3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郜三苹赔偿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郜三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艳伟承担700元,原告郜三苹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修军旗审判员 刘振涛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