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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符马与曾燕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燕,符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燕,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现住珠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马,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上诉人曾燕因与被上诉人符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曾燕承认符马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曾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符马支付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曾燕负担。一审判决后,曾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给予一定的时间偿还剩余的全部债务。事实和理由如下:被上诉人符马在原审中因为退还中介劳动费的问题起诉上诉人曾燕,上诉人曾燕也是受到案外人的诈骗。而且,现诈骗事宜已经在澳门警司、珠海派出所立案侦查。上诉人曾燕对还款事实、金额没有异议,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筹措资金以偿还剩余的全部款项。被上诉人符马答辩称,上诉人曾燕称赴澳门工作面试已成功,需交纳中介劳务费11000元,还约定65天内办理完成一切赴澳门的工作手续,如果无法按照办理,所有费用退还给被上诉人符马。但至今赴澳门工作已无法办妥,为此,被上诉人符马要求上诉人曾燕一次退还全部介绍费,但上诉人曾燕以多种借口拒还介绍费。经过被上诉人符马多次追讨,上诉人曾燕于2015年7月2日退还了4000元。之后,被上诉人符马多次要求上诉人曾燕还款,上诉人曾燕仍以各种借口推迟。随后,被上诉人符马在拱北派出所报案,上诉人曾燕于2015年8月27日在拱北派出所写下欠条,写明于2015年9月7日退还剩余的中介费,签名并按下指纹。但是直到今日,上诉人曾燕还是没有兑现承诺。综上,上诉人曾燕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欠款事实和金额皆无异议,仅上诉要求延期偿还,但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诉求延期还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也不愿意给予宽限时间,对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