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坡头镇桥陵村*组。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坡头镇桥陵村*组。曹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2014年度赡养费12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已将以上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确定的曹某某2014年度应履行的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