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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振江与蒋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江,蒋永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法商初字第35号原告马振江,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蒋永奇,男,汉族,现住庆安县。原告马振江诉被告蒋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向原告马振江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6月17日,原告马振江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00.00元,由原告马振江负担。审判长  乔永艳审判员  郝树长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