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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708号原告:张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吴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