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708号原告:张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吴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