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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李爱霞、魏建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军,李爱霞,魏建章,上官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7号申请人王铁军,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霞,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建章,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官素萍,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王铁军诉李爱霞、魏建章、上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爱霞、魏建章、上官素萍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铁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500元、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02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爱霞、魏建章、上官素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