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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907号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犯走私毒品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于2007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本院于2010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月10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对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2月、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10月、2015年2月、6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丽艳木.阿不都热依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