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金开诉被告王尧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开,王尧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32民初455号原告田金开,女委托代理人王利三,男被告王尧正,男委托代理人赵生秀(系王尧正之妻子),女原告田金开诉被告王尧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中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金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利三、被告王尧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生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金开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人。1975年2月20日,我生产队将位于“新闸口坝”的饲料地分给各农户管理耕种。当时,我户有7人,分得面积0.55亩;朱江户有6人,分得面积为0.43亩;李文德户有8人,分得面积为0.58亩。我们三户的地块连在一起,我户的在南边,朱江户的在中间,李文德户的在北边,分到户总人口数为21人,总面积为1.56亩。2000年,田屯村委会集体号召村民种植桑树,分到各户地块统一收归集体后无偿转包各农户耕种。我,朱江户和李文德我们三户的土地由被告耕种。2010年,二社队长换届,朱兴全不再任队长,随后将承包地块还给各农户耕种。当时,被告当选为继朱兴全之后的队长,其以队长为由未将耕种的地块归还我和朱江等户。后鹤庆县金中公路修建被占用了三户总面积0.47亩,现经实地丈量还剩1.09亩,按当时我户人口7人计为0.36亩。后引发土地纠纷并多次调解均无果。2016年2月,被告擅自将涉案地块填平并出租给龙盛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无理侵占我户分得的地块,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户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归还我“新闸口坝”0.36亩土地。被告王尧正辩称:该涉案地块原属包产到户分田后剩余的荒地。2000年,田屯村委会号召村民种植桑树,将该荒地统一规划种植桑树,如不愿意种植的农户将土地交还给集体。当时原告户就属于不愿意继续种植桑树的农户之一,原告父亲还在“开发落实桑园面积到户表”上签了字表明不愿意耕种,我确实从集体手中接手原告户的土地并按规定栽种桑树。2006年,修建金中公路时被占用了部份土地,我也领取了200多元桑树补偿款。综述,是原告户自愿放弃耕种桑树将地块交还集体,之后集体将涉案地块调整给我户管理耕种至今已16年。所以,原告无权收回涉案地块,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案中,1975年集体将诉争地分配给原告户管理耕种;2000年,原告将该地交还集体并由集体交由被告户种植桑树。因集体未明确诉争地的使用权等相关事宜;同时,双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未与集体签定《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书》,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该诉争地系权属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权属不明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应通过行政途径寻求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金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案不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信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