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唐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德,男,苗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唐德(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XXX**(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的机动车,搭载一名朋友,从本市罗湖区爱国路怡景花园出发,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华南天桥路段时,被设卡的交警现场查获。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唐德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6毫克/100毫升。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德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0.24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德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德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德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唐德的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打印单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德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涉案光盘。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易玮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婷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