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携带一杆土铳及火药、钢珠,骑摩托车到枝江市安福寺镇瑶华卫生院后山的山林中用土铳打夜鹭,当日15时许被枝江市公安局安福寺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土铳1支、火药、钢珠等物证;人口详细信息、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笔录(附照片);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二、土铳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人民陪审员  鲍同明人民陪审员  肖泽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