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初39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926号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斌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惠勇,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泽杰,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赫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与地下铁路施工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第六项规定: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故据此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广州地铁三号线北延段建设过程产生的纠纷,属于涉及地下铁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调整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地下铁路的建设施工地在广州,属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范围,故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静楠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嘉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