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伟意与陈献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意,陈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意。被执行人陈献清。本院在执行王伟意与陈献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苏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