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忠与徐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徐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368号申请人魏忠。被执行人徐振华。本院在执行魏忠申请执行徐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