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杨瑞刚、高翠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瑞刚,高翠萍,杨瑞芳,乔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栎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瑞刚,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翠萍,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瑞芳,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亮明,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杨瑞刚、高翠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瑞芳、高翠萍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杨瑞刚、高翠萍、杨瑞芳、高翠萍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71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