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孟敬东、孙新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孟敬东,孙新民,孙新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40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孟敬东,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孙新民,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孙新玲,女,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敬东、孙新民、孙新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彩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