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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王汝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王汝明,苏珍,邢传星,赵香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森,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汝明。被执行人:苏珍。被执行人:邢传星。被执行人:赵香连。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邹平县苏桥油脂有限公司、王汝明、苏珍、邢传星、赵香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2013)新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标的2486.83元,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486.83元债务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