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文胜申请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刘开全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胜,刘开全,王文芳,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266号申请人周文胜,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开全,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文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角树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开全,职务不详。申请人周文胜为与被申请人刘开全、王文芳、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刘开全、王文芳、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浩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周文胜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开全、王文芳、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