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邹兴某荣与盘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兴某荣,盘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221行初68号原告邹兴某荣,(又名周兴某荣),男,1950年4月24日生,阿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县红果镇凤鸣路。法定代表人邓志宏,系该县县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伟某伟某,系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本院重新审理的原告邹兴某荣不服被告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黔02行终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本案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学林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人民陪审员 王林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