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曾庆根申请执行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根,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84号申请人执行人:曾庆根,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川1529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4.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