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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305号原告:徐国平,男,汉族,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徐国平不服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徐国平经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相应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国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