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曾祥兰与李廷儒、王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兰,李延儒,王栋斌,张应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兰,女,汉族,1946年6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李延儒,男,汉族,1991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王栋斌,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张应增,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曾祥兰申请执行李廷儒、王栋斌、张应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5月26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