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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张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张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其三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白鹤在另案中为自愿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担保款项5万元,并出具书面保证书。案外人张博自愿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担保款项5万元,并已履行2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卢某某领取。本院在另案已追加执行担保人白鹤的财产,并已冻结其工资账户。执行费14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