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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登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登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0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登攀,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被原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7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8日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登攀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意、张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登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蒋登攀伙同“老六”(另案处理)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文山市城南客运站将被害人赵某某和其妻子冯某某骗上“老六”的面包车,在面包车上被告人蒋登攀及其同伙利用丢包诈骗的形式骗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引开被害人的视线后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和妻子冯某某的8100元人民币,两张银行卡和两部白色步步高手机,后蒋登攀等人将赵某某卡号为6221503910004653174的银行卡上的24000元钱取走。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被盗的两部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1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登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正侧面照片、网上比对说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银行交易明细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害人赵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登攀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登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登攀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有一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蒋登攀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蒋登攀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登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登攀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