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XX与任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任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宋XX,男,汉族,1975年4月1日生。被申请执行人任升,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生。宋XX申请执行任升合同一案,(2015)卢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XX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案件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宋XX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