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良诉被告王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良,王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424号原告周国良,男。委托代理人田康明,男。被告王海祥,男。委托代理人胡石洪,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1栋1单元3楼。代表人周前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思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国良诉被告王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国良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王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良撤回对被告王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周国良负担。审 判 员 王小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 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