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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4157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马奥运(2007年3月28日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赛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告与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丙,××××年××月××日日生育次子马奥运。××××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二子一女,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双方在婚后没有注重沟通与交流,使生活琐事累积的矛盾增多,影响了夫妻的感情。只要夫妻双方能互相尊重,遇事互相沟通、宽容、谦让,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维护家庭的利益,夫妻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