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国雄、林碧英、林益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76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文、郑绍武,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许国雄,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碧英,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益雅,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国雄、林碧英、林益雅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0.5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