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97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已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相识,于2009年11月30日到汨罗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于2009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宋某某。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有赌博等恶习,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幸福。2015年5月被告酗酒后对原告实施家暴,并且扣留原告手机等物品,经派出所人员调解后才得以平息。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夫妻之间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宋某口头辩称,夫妻之间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有家暴行为,对家庭已承担起责任。扣留原告物品是考虑到不想原告外出过夜。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自由相识,2009年11月30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某某。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由于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及感情方面缺少沟通和信任,并于2010年5月份和2015年5月份夫妻发生矛盾,而且被告对原告产生了过激行为,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到结婚,婚后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可见夫妻感���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之间之所以会发生矛盾是由于家庭琐事双方缺少沟通及信任,被告并对原告产生了过激行为,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现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感情交流和语言沟通,彼此之间相互信任及关心对方。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本院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旭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