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兰盐冶与王新华一般人格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盐冶,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兰盐冶。被执行人王新华。申请执行人兰盐冶与被执行人王新华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6)闽09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3.79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陈 霖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娇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