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沙你呷与杭海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你呷,杭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沙你呷,男,1990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0********,户籍地四川省盐源县前所乡中村村*组**号,现住海安县海安镇园庄村**组**号。被执行人杭海青。关于沙你呷申请执行杭海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你呷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21.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杭海青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杭海青银行存款149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杭海青有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海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沙你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海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沙你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