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吕某、廖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女,1966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崇仁县航埠镇程坊村程坊组,现住崇仁县巴山镇新小东门千岛湖宾馆旁自建房。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经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某,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航埠镇程坊村程坊组**号。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崇仁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经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甲,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航埠镇航埠小学小区。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崇仁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经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乙,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航埠镇航埠村黎家组***号。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崇仁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经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31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廖某商议开设赌场;10月4日,被告人章某甲入股;10月8日,被告人章某乙入股。期间,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先后窜至崇仁县巴山镇新小东门千岛湖宾馆旁吕某家、光明村淇湖组一民房内、千岛湖宾馆旁雷某家,组织徐汗球、杨用江等人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且按开庄金额的10%收取红利,共收取红利10000余元。2015年10月12日17时许,吕某在组织他人赌博时,被崇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雷某、杨用江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四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廖某商议并开设赌场;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章某甲入股;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章某乙入股。期间,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先后窜至崇仁县巴山镇新小东门千岛湖宾馆旁被告人吕某家、光明村淇湖组一民房内、千岛湖宾馆旁雷某家,组织徐汗球、杨用江等人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且按开庄金额的10%收取红利。2015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组织他人赌博时,被崇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且缴获赌资人民币31756元。四被告人开设赌场间,共收取红利人民币10000余元。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向崇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四被告人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0日开始,吕某等人租赁她家的房子进行赌博活动,直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吕某等几个女人在她家开了三天赌场,每天都有几十个人参赌,吕某租赁她房子时,讲好每天给100元,但实际上她没有得到租金。2、证人杨用江、邹某、黎某、杨小妹的证言证实:杨用江、徐汗球、周华龙、杨小妹等人参与了由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开设的赌场赌博,赌场采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收斗”由吕某等人负责,“斗金”按10%抽取,赌场还有人放贷。3、证人方某、吴某甲、许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场是吕某等几个妇女开设的,赌场利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进行,一人做庄,三人坐方,旁边有人“钓鱼”,赌场老板抽取“斗钱”。4、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2日17时许,崇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崇仁县巴山镇新小东门千岛湖宾馆后一民房内进行了检查,发现徐汗球、杨用江、周华龙、杨小妹、黎某等人在房内利用32张扑克牌进行赌博,现场缴获赌资3万余元。5、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案发后,收缴徐汗球、方某等人赌资款31756元,公安机关已经予以没收;2016年4月21日,四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12日,吕某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15日,廖某、章某甲、章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吕某出生于1966年6月6日,廖某出生于1976年7月21日,章某甲出生于1966年3月27日,章某乙出生于1968年9月16日。案发时均已成年。8、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均有供述在卷,且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章某乙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吕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四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综上,鉴于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吕某、廖某、章某甲、章某乙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吕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章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5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5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5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5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水华审 判 员 陈 安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亦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