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巩掌运与嘉峪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巩掌运,嘉峪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巩掌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巩掌运因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终字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巩掌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因涉案事故受伤特别严重,大脑失去神经功能,活动明显受限,已经残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撤销(2016)甘02民终字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终生伤残赔偿各项费用65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巩掌运在乘坐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车下车时,因车门突然关闭,导致再审申请人头、胸部位受到挤压,被申请人作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客运服务的企业,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进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导致再审申请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相关费用经核算,判处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费用1645.3元,并无不当。本案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被申请人赔偿65000元,申请再审请求赔偿655000元,其再审请求明显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巩掌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掌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