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一斌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清河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一斌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清河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844号原告天津市一斌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清河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一斌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清河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