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军科与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科,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635号之一原告:王军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邵剑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托里县乌拉泊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被告:郭建新,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苏永科,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科诉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明善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8号二区绿景花园5栋5单元301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王明善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8号二区绿景花园5栋5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20050456**号,房屋面积:93.5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