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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洪胜与梁洪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洪胜,梁洪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6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洪胜,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洪均,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上诉人梁洪胜因诉被上诉人梁洪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1051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洪胜、被告梁洪均均系平南县镇隆镇镇隆村圩三队村民,两户相邻。1997年,镇隆镇政府规划建设莲花街,被告父亲梁木全、原告母亲周桂英户均自愿在未获补偿的情况下拆掉了部分旧屋,让出部分土地用于莲花街街道建设。2013年6月,梁洪均在被拆迁剩下的部分旧屋建新屋,其地梁超出了规划的界线,占入莲花街道30厘米。原告梁洪胜发现后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便堵塞街道,不让被告建房的施工设备和车辆进入,阻挠被告建房。被告便绕道进入工地施工,并将地梁回缩30厘米。之后,原告撤走路障,不再阻拦被告建房。2015年6月,原告在尚未取得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动土建房,被告阻止,不准原告拉材料经过被告拆迁旧屋留下的空地,称该空地是其屋地。纠纷经梁氏族老代表、社区居委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成讼,梁洪胜请求法院判令梁洪均排除妨碍。一审法院认为,莲花街规划至今未完全实施完毕,本案当事人争议标的实质是被告拆除旧屋后留下的空地的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洪胜的起诉。梁洪胜上诉称,1997年镇隆镇政府规划建设莲花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户按规划要求自觉拆除部分旧屋提供了建设用地,后因开发商无法协调致莲花街无法贯通。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户提供的土地成为公用道路,被上诉人无权阻挠上诉人通行。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土地使用权争议,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梁洪均的亲属等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号召,无偿退让出原使用的部分土地拟用于街道建设,后因建设规划无法实施群众所退让的土地长期闲置。对该部分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有待政府部门确定。为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洪胜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梁洪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