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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南新逢食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新逢食品厂,贾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250号原告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辛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郭桂玲,总经理。被告济南新逢食品厂,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镇庄科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贾志兴,经理。被告贾志兴,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新逢食品厂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逢食品厂、贾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济南贵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