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6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俞平与杨利雄、何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平,杨利雄,何华娟,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557号原告俞平,男,汉族,1964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杨平,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利雄,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华娟,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珽,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南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719306207。法定代表人杨利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平与被告杨利雄、何华娟、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0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0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俞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