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宋吉伍与吕少杰、高春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伍,吕少杰,高春霞,张雪辉,刘泰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宋吉伍。被告:吕少杰。被告:高春霞。被告:张雪辉。被告:刘泰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伍与被告吕少杰、高春霞、张雪辉、刘泰秀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彦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