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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宋吉伍与吕少杰、高春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伍,吕少杰,高春霞,张雪辉,刘泰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宋吉伍。被告:吕少杰。被告:高春霞。被告:张雪辉。被告:刘泰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伍与被告吕少杰、高春霞、张雪辉、刘泰秀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彦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