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桂芳与四平市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芳,四平市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吉03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蒋桂芳,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芳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孙连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蒋桂芳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