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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XX华、黄杨与周辉、王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黄杨,周辉,王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初1599号原告XX华(系死者黄水生之子)。原告黄杨(系死者黄水生之子)。委托代理人姚志芳,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辉。委托代理人周治本。被告王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上饶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金洋帆2楼。负责人张文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义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XX华、黄杨诉被告周辉、王猛、太平洋财保上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华、黄杨的委托代理人姚志芳、被告周辉的委托代理人周治本、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义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华、黄杨诉称,2016年4月16日19时5分许,周辉驾驶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州区滨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江之星人行横道段,遇沿人行道横过道路的黄水生、郭桂英未停车让行,致使黄水生、郭桂仙受伤及车辆损坏,黄水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水生、郭桂仙不负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44,165元。被告周辉辩称:依法处理。被告王猛未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上饶支公司辩称:1、无证驾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19时5分许,周辉无证驾驶王猛所有的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州区滨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江之星人行横道段,遇沿人行道横过道路的黄水生、郭桂英未停车让行,致使黄水生、郭桂仙受伤及车辆损坏,黄水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辉弃车逃离现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水生、郭桂仙不负责任。另查明,赣E×××××号车投保于太平洋财保上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册、事故认定书、死亡记录及证明、抢救费发票、保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水生、郭桂仙不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的已经采取必须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黄水生的抢救费为5,739.12元、死亡赔偿金为26,500元/年×15年=397,500元、丧葬费为26,0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交通费为2,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在诉讼过程中,XX华、黄杨与周辉达成和解并放弃对王猛的相关赔偿请求,原告放弃赔偿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周辉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故太平洋财保上饶支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XX华、黄杨赔付因黄水生死亡产生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5,739.12元;二、驳回XX华、黄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规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3,981元,由被告周辉和王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逸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