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538号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振明,总经理。被告高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萌